致:南通市海门区海永镇人民政府
陆未康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委托吴桂萍担任南通市海门区临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吴桂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将公司的经营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拒绝履行公司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
吴桂萍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与未退休的启东市人大公务员“顾锦若”签订劳动合同,以职工名义参与多次的诉讼活动,其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第 59 条第 16 项之规定。
吴桂萍利用职务之便于 2022 年 1 月份委托 70 岁高龄的启东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二婚丈夫杜亚新作为代理人,以临永公司职工名义参与仲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7 条之规定。
(2022)苏 0684 民初 4237 号判决彭洪继承陆未康的股东资格,成为了临永公司的股东,但吴桂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吴桂萍的行为构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由于吴桂萍上述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引起债权人公愤,导致债权人义愤填膺。彭洪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早日实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本着协助政府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意愿,与原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原管理人员均同意随彭洪精诚合作,并肩作战,同时彭洪与公司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并向债权人发出了《临永公司债务履行告知》书,且均得到债权人代表及债权人的认可和谅解。故彭洪向海永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海永镇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彭洪自主经营公司,并协调交接工作!
请求人:南通市海门区临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彭红
2023年2月14日
meiaoji